以下是事业单位中通常不能被辞退的四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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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未达规定天数者: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只有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未达到此标准,单位一般不能随意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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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考核不合格但可调整岗位者: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但如果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那么事业单位应为其安排新的岗位,而非直接辞退。只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情况下,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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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轻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明确,有部分行为情节较轻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例如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消极对抗,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等,这类人员在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后,若及时改正错误,单位通常不会辞退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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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特殊保护期的人员: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因工伤、职业病等原因处于医疗期内的人员,事业单位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需保障其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员工,如连续旷工未达规定天数、年度考核不合格但可调整岗位、受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轻以及处于特殊保护期的人员,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