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休假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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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年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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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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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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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例外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二、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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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与天数对应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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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假期不计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资报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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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应休年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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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时间 :通常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期间一次性支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
四、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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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寒暑假 (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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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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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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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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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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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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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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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安排 :
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一般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的需经职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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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
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旨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同时兼顾单位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