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公务员调任相关规定,调任程序和资格条件如下:
一、调任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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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需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并具备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要求的最低工作年限,且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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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素质
政治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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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能力与资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当的工作经历、任职资历及专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需满足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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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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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领导职务:不超过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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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级职务:不超过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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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职务:不超过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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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要求
调入中央/省级机关需大学本科以上,市/县乡级机关需大学专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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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及单位章程规定,特殊岗位可经批准调整年龄、学历等条件。
二、调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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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调任职位与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调任方案,明确职位空缺及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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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人选并征求意见
由调出单位推荐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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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察与考核
对人选进行政治考核、工作实绩评估及专业能力测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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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与决策
接收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拟调任人选,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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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与备案
调任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任职手续并备案。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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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需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且需有相应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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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后,原职务晋升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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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岗位调任需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细则综合了吉林省近年公务员管理规范,确保调任工作依法依规、择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