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核查的核心法规,明确稽核主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与公平。其核心亮点包括:稽核范围覆盖缴费基数、人数及待遇领取,赋予经办机构调查权与处罚建议权,要求稽核人员专业且回避利益冲突,通过日常、重点与举报稽核结合实现动态监管。
- 稽核主体与资质: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稽核,稽核人员需具备财会、审计专业知识及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确保核查专业性。
- 稽核程序与权限:采取书面或实地稽核,需提前3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由两名以上人员执行,记录需双方签字确认。稽核可调取工资数据、财务报表等,并对违规行为出具整改意见书。
- 违规处理机制: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对骗取待遇的行为,除追回资金外,可处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 权利保障与透明度:被稽核对象可申请回避,稽核结果需5日内书面告知,整改意见10日内送达,保障程序公正。
提示:单位或个人对社保缴费或待遇发放存疑时,可主动申请稽核或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合规参保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长期保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