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规则如下:
一、基本定义
视同缴费年限指社保制度建立前,个人已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由国家承担社保费用,无需补缴。该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二、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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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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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1991-1996年期间工作年限(1992年企业开始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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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2014年9月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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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 :两者年限可累计计入总缴费年限,但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不计入视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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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年限处理
- 1996年1月-1998年1月期间,若企业未补缴或经批准按视同年限计算,则可增加2年视同年限。
三、政策依据
依据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及《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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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 :需提供完整个人档案以确认视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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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省份(如江苏)对视同年限有具体规定,需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