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制工龄问题的复函,主要涉及以下核心要点:
一、工龄计算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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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签订或生效日期为起点,若合同明确生效日则从该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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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后,其临时工期间与合同制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二、工龄中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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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非自愿离职、服兵役、停薪留职等中断时间不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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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未就业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连续工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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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企业内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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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转为合同制时,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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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工龄计算单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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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不计入工龄。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政策规定,实际操作中需结合当地具体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