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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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与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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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时长
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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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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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后,进入疾病救济费阶段(如工龄1年以下按40%,3-3年按50%,3年以上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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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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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若无约定则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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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对应系数×病假天数(系数根据工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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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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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影响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处理,可能涉及经济补偿或退休。
法律依据
上述规定主要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结合地方实施细则(如上海、北京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