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属于派遣单位员工,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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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归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全部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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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被派遣人员虽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但劳动关系仍保留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仅承担使用劳动力的义务。这种“用工+派遣”模式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界定的特殊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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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与税务处理
从会计角度看,劳务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相关费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派遣用工人数也计入用工单位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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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式员工的区别
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但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如工资、社保等)。这种区别源于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同,而非待遇差异。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法律义务及企业归属均明确指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无直接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