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立案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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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存在性
必须存在实际发生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或事件,且该行为或事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或影响。例如诈骗、盗窃等经济犯罪行为需有明确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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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支持
犯罪事实需有充分证据证明,而非主观臆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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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
涉案行为需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信用卡诈骗罪需满足“数额较大”(如5万元以上)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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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犯罪行为需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经济犯罪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如信用卡诈骗罪5万至50万元)。
三、属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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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权限
案件需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通常根据案件性质、地域等因素确定管辖权。例如,经济犯罪一般由经侦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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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争议处理
若存在管辖争议,需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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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情形 :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或不属于管辖范围,公安机关需在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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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提出异议。
以上条件综合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刑法相关规定,确保立案过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