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患病的辞退规定,综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医疗期内不得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职工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 (通常为6个月至24个月,具体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计算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为准,每满1年对应3个月医疗期,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例外情况 :若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外的辞退条件
-
医疗期满后不胜任工作
若职工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原工作,且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提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经营调整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三、经济补偿标准
-
基本补偿 :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
医疗期补偿 :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合同,除基本补偿外,还需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医疗补助费分别增加50%或100%。
-
计算上限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即12年工作年限×1个月/年)。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职业病与工伤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不得辞退。
-
孕期、产期等特殊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同样受保护,不得辞退。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