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绝对不得单方辞退,必须保留劳动关系;五级至六级伤残的,除非职工本人提出,否则同样不允许辞退。这是法律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旨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权益。以下分点详解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关系处理规则:
- 一级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劳动关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继续缴纳社保直至退休年龄。
- 五级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无法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仅当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合方可终止劳动关系,且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辞退,但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时,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补助金。
特殊时期保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前,或涉及职业病诊断/观察期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均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用人单位需严格区分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所处阶段,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若职工遭遇不当辞退,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