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不给离职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通过协商、投诉或仲裁**。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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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必须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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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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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改正,若因未开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损失(如无法入职新单位、影响失业保险),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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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例如因离职证明缺失导致的工资损失或失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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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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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首先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告知其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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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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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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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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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等理由拖延,属于变相拒绝,同样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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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赔偿时,需证明因离职证明缺失造成的具体损失,否则可能按失业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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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公司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不仅违法,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风险,劳动者应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