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连续在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有特殊保护,具体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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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双方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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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延续性
- 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若想终止合同,需满足“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重大过错”等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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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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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等)等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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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反规定解除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例如工作15年应支付15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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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动离职无补偿
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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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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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如协商一致、经济性裁员等):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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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如未依法支付补偿):需赔偿2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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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计算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若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则按300%计算,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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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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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中间若存在中断(如休假、离职等),需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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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的影响 :若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的权利,且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