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后才要求签署自愿离职协议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而以胁迫、欺诈手段让员工签署“自愿离职”文件以规避责任,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下是关键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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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变相辞退”
用人单位若已作出辞退决定(如下发书面通知或口头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再要求员工补签“自愿离职”协议,属于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员工可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
自愿离职的核心要件是“真实意愿”
员工签署离职文件需建立在完全知情且无胁迫的前提下。若公司以扣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等手段施压,或隐瞒辞退事实诱导签字,均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 -
取证关键:保留原始证据
- 辞退通知(书面/录音/聊天记录)
- 公司要求签署自愿离职的沟通记录
- 协议签署时间晚于辞退决定时间的证明
遇到此类情况,员工应拒绝签字并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可确保权益不受侵害,切勿因公司施压放弃法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