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干了10年被辞退,应获得相当于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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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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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计算方式: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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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支付时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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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派遣工在被辞退时,应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对补偿有异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