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已整合至《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无效、违法悖俗无效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无效四种核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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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条款解析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无效(原《合同法》52条无对应项,但《民法典》第144条新增):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直接无效。
-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如“阴阳合同”中虚假通谋的条款无效,但隐藏的真实交易可能有效。
- 违法悖俗无效(《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如赌博协议)自始无效。
-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民法典》第154条):合同双方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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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变化
《民法典》将原《合同法》52条的5种无效情形细化拆分,并补充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无效”等新规则,逻辑更清晰,覆盖更全面。
提示: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审查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性及真实意图,避免因触碰无效条款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