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且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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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情形与法律效力
债务人三种行为可触发撤销权: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放弃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交易(如市价70%以下)。撤销后,债务人的财产状态恢复原状,债权人权益得到保全。 -
主观恶意与举证责任
若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需受让人“知情”才可撤销,债权人需证明受让人明知交易损害自身利益。无偿行为则无需证明主观恶意,仅需证明损害事实。 -
撤销权的限制与例外
撤销权需通过诉讼行使,且受1年(自债权人知悉时起)或5年(自债务人行为时起)除斥期间限制。债务人正常经营中的合理交易不视为损害债权。 -
实务中的判断标准
“明显不合理低价”需综合交易地、市场价、行业惯例等判断,例如低于市场价30%可能被认定不合理。法院会参考评估报告或同期同类交易数据。
提示: 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保留交易证据,避免因超期或举证不足丧失撤销权。合理运用该条款可有效防范“逃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