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民法典》中被细化为第147条至第151条, 核心变化包括:从3类情形扩展为5种具体类型,新增“第三人欺诈”条款,合并“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并差异化撤销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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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细化与新增情形
- 重大误解(第147条):行为人因重大误解可申请撤销合同,延续《合同法》原规定。
- 欺诈拆分(第148-149条):区分“合同一方欺诈”与“第三人欺诈”,后者需证明对方知情。例如,第三人伪造报价诱签合同,需举证签约方知晓欺诈行为。
- 胁迫保留(第150条):涵盖一方或第三人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撤销合同。
- 显失公平整合(第151条):将“乘人之危”并入,明确“利用对方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为撤销条件,立法逻辑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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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期限优化
- 差异化期限:重大误解缩短至90日,胁迫情形自胁迫终止起算1年,其他情形仍为1年,且最长保护期5年(第152条)。
- 明确放弃规则:撤销权可因明示放弃或逾期未行使而消灭,避免长期悬置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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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影响
- 举证责任调整:第三人欺诈需额外证明对方过错,而合同一方欺诈仅需证明“违背真实意思”。
- 法律适用统一:解决《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的潜在冲突,明确以《民法典》为准。
提示:签订合同时需审慎核查条款真实性,遇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