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42条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随着《民法典》生效,《民法通则》整体失效,但《民法典》未保留该条款,导致司法实践中条约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出现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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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与背景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曾是我国法院适用民商事国际条约的重要依据,但《民法典》实施后(2021年1月1日),《民法通则》整体废止,且《民法典》未纳入类似条款,原有条约适用规则失去法律效力。 -
司法实践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同步修改了相关司法解释,删除涉及条约适用的条款,导致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缺乏明确国内法依据,引发法律适用争议。 -
当前解决方案探讨
学界和实务界正探索通过法律解释、国际私法规则或特别法衔接等方式填补空白,例如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或其他双边条约的约定。
总结:条约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建议关注司法判例和学术研究动态以应对实务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