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83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核心在于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即当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
适用条件
公司需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两大前提,具体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长期无法有效决策,公司陷入瘫痪状态。 -
主体资格
只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出解散请求,避免个别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稳定。 -
司法程序
股东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裁决是否解散公司,确保程序公正性。 -
立法目的
该条款旨在平衡股东权益与公司存续价值,既防止公司僵局持续损害股东利益,也避免随意解散导致资源浪费。
理解第183条有助于股东在极端情况下依法**,同时提醒公司通过章程设计或协商机制提前预防僵局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