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主要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具有统领性作用;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的总则编和其他各分编(如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两者的区别在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性规定,侧重于原则和一般性条款,而《民法》则涵盖更广泛的具体法律规范。
《民法总则》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的保护,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并涉及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等内容,起到指导性作用。相比之下,《民法》作为更广泛的体系,涵盖了《民法典》的总则编及其他分编内容,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合同法调整合同订立与履行,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与家庭关系等。
总结来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强调原则性规定,而《民法》是民法典的完整体系,包括总则编和各分编,具体调整各类民事关系。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地把握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