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特殊情形下时效可中止、中断,如不可抗力或权利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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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普通时效期
一般民事权利纠纷(如合同、侵权)适用3年时效,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及义务人。例如,借款到期未还,从约定还款日次日计算3年;若侵权行为隐蔽(如医疗事故后才发现),则以发现损害日为起点。 -
20年最长保护期
即使权利人不知损害,自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例如,建筑物质量问题导致倒塌,若损害发生30年后才被发现,则超出时效。 -
时效中止与中断
- 中止: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时暂停,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
- 中断:权利人起诉、催告或义务人认诺债务时,时效重新计算3年。如债权人发催款函,时效从发函日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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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例外
法律对某些权利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则,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适用4年时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提示: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留存催告、协商等证据可中断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