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取代原《民法通则》的二年时效,并明确时效起算、中止及衔接规则,旨在更好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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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与起算规则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保护期不超过二十年。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时效自受害人成年后起算。 -
新旧法衔接原则
- 新法优先:2018年7月23日后新发生的诉讼时效一律适用三年规定,原《民法通则》的一年或二年时效不再适用。
- 交叉适用:若时效在《民法总则》施行时未届满,可延长至三年;已届满的则维持原时效,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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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止的特殊情形
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行为能力受限或法定代理人缺失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六个月。 -
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义务人可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但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时效规定,需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抗辩。
提示:诉讼时效是权利保护的“倒计时”,及时主张权利是关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