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企业,出资人按照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条款明确了不同主体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权益分配原则,是市场经济中产权保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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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主体多元化
国家、集体和私人均可依法成为企业出资人,体现我国经济体制的包容性,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
权益分配的核心内容
- 资产收益权:出资人有权获得企业利润分配,如股息、分红等。
- 重大决策权:参与企业章程修改、合并分立等关键事项的表决。
- 管理者选择权: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更换企业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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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与责任对等
出资人需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企业亏损风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企业或其他出资人利益。 -
法律保障与限制
出资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如国有资产转让须经评估程序,私人出资不得违反行业准入限制。
该条款通过规范出资人权利义务,既保护了产权,又维护了市场秩序,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投资者应充分理解自身权益边界,确保合法合规参与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