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普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但最长保护期不超过20年;特殊情形如未成年人性侵害索赔时效自成年起算,且明确部分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抚养费支付等)不适用时效限制。
-
基本时效规则
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取代原《民法通则》的2年或1年规定。时效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若损害发生超过20年未主张,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
特殊时效情形
- 分期债务的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满起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索赔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后开始计算;
-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代理关系终止后起算。
-
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物权返还、支付抚养费等,这些权利不受3年时效限制。 -
时效中止与抗辩规则
时效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缺失等障碍可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6个月。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拒绝履行,但自愿履行的不得反悔。
提示: 诉讼时效关乎权利能否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建议权利人及时主张,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特殊案件(如未成年人保护)可结合具体条款灵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