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天津市关于老人护理假的规定如下:
- 护理假天数 :
-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 护理假的使用 :
- 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 工资及福利待遇 :
- 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 适用人群 :
-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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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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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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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护理假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
这些规定自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并且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