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租期间被征收时补偿费的分配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补偿费归属原则
-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比例分配。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归实际投入人或附着物权利人所有。若土地已出租,该费用通常归承租人(即出租方)所有。
二、具体分配规则
-
土地补偿费
作为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
-
安置补助费
-
若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土地,归其所有;
-
若被征地农民失去承包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组织统一安置或支付给被安置人员。
-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归承租人所有,例如承租土地上的农作物、养殖设施等。
三、特殊说明
-
流转合同约定优先 :若土地流转合同中对补偿费分配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
社会保障费用 :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单独列支。
四、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并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权利人,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式支付。
土地出租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归集体,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租人,具体分配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