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变为无限责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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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责任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这是其基本责任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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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独立性的关键
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如存在人格混同),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责任性质转变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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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的常见情形
包括股东将个人财产混入公司经营、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账目不透明等行为,均可能触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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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上述责任转换的条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
总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运营中仅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若存在财产混同行为,可能被追加为无限连带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