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风险代理,但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案件(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明确禁止风险代理。具体如下:
一、允许风险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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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禁止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群体性诉讼等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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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若案件不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基本权益,双方可协商采用风险代理方式,但需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收费方式及比例。
二、明确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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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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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 :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来源,禁止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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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 :需优先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禁止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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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案件
婚姻、继承、赡养费等案件因涉及家庭关系和基本权益,通常禁止风险代理。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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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明确禁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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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强调通过协商、调解等非对抗性方式解决争议,间接限制风险代理的适用。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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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选择 :建议优先选择非经济利益驱动的律师,或通过法律援助等公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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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 :若采用风险代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费用计算方式及风险分配。
劳动争议风险代理需严格区分案件性质,确保劳动者基本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