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
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争议适用该法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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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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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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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职业病、经济补偿等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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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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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赔偿金等争议。
二、不适用仲裁法的原因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特殊性,需通过专门法律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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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特殊性 :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一特殊主体关系,需平衡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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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性 :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需通过程序化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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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要求 :劳动争议需先经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员专业性要求较高。
三、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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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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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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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解决,不适用《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