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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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争议
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解除或终止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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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争议
涵盖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未签书面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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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相关争议
包括开除、辞退、辞职、离职手续办理及经济补偿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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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福利争议
涉及工资支付、加班费、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等)及福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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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赔偿争议
包括工伤认定、医疗费赔偿、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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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定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集体合同争议等。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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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上述范围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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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境外企业或境内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争议,也适用国内劳动争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