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政府裁决,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审计内容属于财政收支还是财务收支。财政收支争议由政府最终裁决,财务收支争议可复议或诉讼,且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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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审计的救济途径
若审计决定涉及财政收支(如政府预算资金),被审计单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政府裁决为最终结果,不可再复议或诉讼。 -
财务收支审计的救济方式
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如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结果均非终局,可进一步司法审查。 -
关键注意事项
救济程序启动后,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被审计单位可申请暂缓执行。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审计决定将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履行。
及时行使救济权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建议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内容性质选择合适途径,并严格遵循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