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不服的救济途径可分为以下两类,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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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式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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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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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方式 :需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该裁决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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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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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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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审计报告内容错误,可参照财务收支类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