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全部工资收入,而非仅基本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基数需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但需剔除已支付的加班费、伙食补助等非固定收入。若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则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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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优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的,以约定为准。但若约定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实际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例如,约定基数3000元而实际工资8000元,需以8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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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覆盖所有收入:未明确约定时,基数包括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如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某案例中,企业仅按基本工资3000元计算加班费,但员工实际月薪8000元,法院判决需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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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综合工时制以周期内平均工资为基数;计件工资按法定时间计件单价计算。当月奖金若属正常劳动报酬,也应纳入基数,即使发放时间与工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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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误区:部分企业通过拆分工资结构(如“基本工资+补贴”)、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加班费”协议等方式降低基数,此类操作均属违法。劳动者可保留工资条、加班记录等证据**。
总结:加班工资基数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企业应依法合规计算,避免因“缩水”操作引发法律风险。劳动者若发现基数不符,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