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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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
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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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通常为3个月至24个月,具体根据病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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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通常产期后1年内)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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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5岁、女50岁)的员工,若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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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担任工会职务、正在服兵役等情况。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上述不得辞退的情形,违反规定辞退属于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