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审核制度是规范档案开放流程、保障档案价值的重要制度文件,其核心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点: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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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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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与原则
旨在服务国家战略与公众需求,坚持合法、及时、便民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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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覆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档案开放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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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各级档案馆需设立专门的档案开放审核机构,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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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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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档案的初步审查、开放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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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专家对档案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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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档案形成单位或移交单位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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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流程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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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
由档案管理科对档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开放期限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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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审核
组织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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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决策
根据审核结果制定开放方案,明确访问权限、保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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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与调整
向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对不合理要求进行解释和调整。
四、档案开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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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阅
申请人持有效证件到档案馆现场查阅开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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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服务
提供在线申请、远程查阅等数字化服务,保障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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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服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档案,可采取加密、脱敏等特殊处理方式。
五、监督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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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
建立审核工作责任制,定期对审核流程和结果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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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
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审核工作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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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障
采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档案存储、检索、访问的信息化管理。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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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与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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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问责,确保审核工作的严肃性。
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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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标准应包括档案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等多维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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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审核费用标准及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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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档案开放信息公示机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