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仅计提未发放工资时,需按以下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申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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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与实际申报结合
未发放工资的月份需进行零申报(申报额为0),但不可直接不报。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需在对应月份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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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收付实现制
个税计算以实际发放工资为依据,未发放工资不纳入当期应税所得。
二、具体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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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处理
在未发放工资的月份,通过税务系统填写应发工资为0,并计算应纳税额(0×税率-速算扣除数=0),完成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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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调整申报
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需合并当月及之前未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应纳税额。例如:9月发放7-8月工资,需在9月申报时将这两个月工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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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若跨年度有未发放工资,需在次年1月进行补报和补缴。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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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计税 :若后续月份补发工资,仅需调整前期申报,无需重复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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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说明 :若因故延迟发放工资,建议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及税务总局61号公告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实际发放月份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