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级统计师的评审通常由各省级行政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统计部门组织进行。以下是不同地区的评审机构:
河南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评审政策和标准,发布评审通知和结果。
河南省统计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等。
山东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统筹和管理,制定评审政策和标准。
山东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系列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发布评审公告、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等。
天津市
天津市统计局:作为统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统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评审委员会的核准备案,以及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青海省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评审政策和标准,发布评审通知和结果。
青海省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等。
贵州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评审政策和标准,发布评审通知和结果。
贵州省统计局:负责具体组织评审工作,包括组建评审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