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暖规定主要涉及供暖时间和温度标准,具体如下:
一、供暖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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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标准
国家住建部规定全国集中供暖时间为 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覆盖大部分北方地区。
- 灵活性 :允许局部地区根据气温调整,如东北地区可提前至10月20日或延长至次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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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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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华中 :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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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青藏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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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部分地区 :如河南、广东等,可能缩短至3个月或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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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暖温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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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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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 :居室中央1.5米处温度不低于 18℃ ,体感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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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暖 :室内温度控制在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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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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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 :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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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 :不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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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地区 :如广州、深圳等,可能低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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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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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温差 :地面0.1米处与1.5米处温差≤3℃,避免足部受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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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温差 :房间内1.5米处各点温差≤2-3℃,减少受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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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违规 :温度低于18℃可投诉,高于24℃属违规。
总结 :全国供暖以统一时间为基础,结合地区气候灵活调整,温度标准兼顾舒适度与节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