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自愿离职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主动辞职(无补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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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主动离职
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属于正常离职行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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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主动离职
若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主动离职,则可能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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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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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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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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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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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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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动离职(用人单位过错情形)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 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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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赔偿金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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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 :包括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工资作为赔偿。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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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计算
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若超过3倍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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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年假补偿
若员工因工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折算为工资支付,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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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对比
不同地区或企业可能根据自身政策提供额外补偿(如未休年假折算),但法律未强制要求。
员工自愿离职通常无需补偿,但若因用人单位过错主动离职,则可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