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仍在工作的人员,法律上虽允许就业,但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归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受《民法典》调整。 关键点包括:超龄就业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存在法律空白、部分地区试点单独工伤保险,以及领取养老金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现实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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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差异
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55周岁(视岗位而定),超过该年龄的就业者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关于工时、社保等强制性保护,但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民法典》约定。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个别司法判例可能仍认定劳动关系。 -
工伤保障困境
超龄工作者因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难以通过社保途径索赔。目前仅浙江衢州等少数地区允许企业为返聘人员单独投保工伤保险,多数情况下需依赖商业保险或企业自愿赔偿。 -
养老金与就业权益冲突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这意味着65岁已领养老金者再就业必然属于劳务范畴,企业无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但也导致劳动者**渠道受限。 -
改革趋势与地方探索
国家提出“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部分地方正尝试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专家建议修订法律,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关系或拆分工伤保险,以填补保障空白。
当前法律滞后于老龄化社会需求,65岁工作者需通过书面劳务合同明确薪资、责任等条款,企业可考虑补充商业保险降低风险。未来政策有望进一步平衡老年人就业权益与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