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被迫离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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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包括拖欠工资、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环境或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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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若未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员工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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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违法或损害权益
企业规章制度若违反劳动法或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可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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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包括欺诈、胁迫(如以高薪为诱饵签订合同后不兑现)或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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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违章操作
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违章指挥导致安全隐患,员工可解除合同。
二、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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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例如通过恐吓、限制行动自由等方式迫使员工工作,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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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若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加班费,且经催告仍不支付,员工可解除合同。
三、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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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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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基数 :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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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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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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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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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需保留工资条、劳动合同、加班记录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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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通过以上法律条款和**途径,劳动者可在被迫离职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