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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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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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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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包括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重大经营困难裁员未依法程序、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等情形。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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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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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
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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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
包括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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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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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
包括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
三、其他特殊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
补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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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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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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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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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标准支付且年限不超过12年。
四、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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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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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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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完整表述及配套解释,涵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