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