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当前乡村医生的待遇主要包括基本补助、养老保障及职业发展支持,具体如下:
一、基本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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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标准
按照嘎查村户籍人口数核定,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或每600个纯牧业旗户籍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发放8000元补助,通过绩效考核后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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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与发放方式
补助资金由盟市、旗县级财政承担,结合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服务能力及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确保合理收入水平。
二、养老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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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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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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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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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待遇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后,由财政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职业发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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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培训与学历提升
实施3年制中专学历免费医学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嘎查村乡村医生,毕业后优先安排到贫困村服务;
- 通过10年建设,目标使30%以上乡村医生获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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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与资金倾斜
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将向乡村医生倾斜。
四、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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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龄退出机制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规范职业寿命,同时保障退出人员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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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提升 :通过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逐步实现全科医疗能力覆盖。
以上政策综合了财政支持、养老保障与职业发展,旨在提升乡村医生待遇,吸引和稳定基层医疗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