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后,第三次续签时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满足劳动者无重大过失且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长期就业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
-
法律明确两次为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严重违规(如试用期不合格、严重失职等)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且劳动者同意续签,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例外情形需注意
若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如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
过渡期特殊计算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不计入次数。例如,2007年签订的合同到期后续签的首次合同,才被视为“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 -
无固定期限≠终身雇佣
无固定期限合同仅代表无明确终止时间,仍可依法解除。例如,用人单位裁员或劳动者严重违规时,合同仍可终止,但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利,在符合条件时主动主张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则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法律风险。合理运用这一制度,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