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2次固定合同后,单位是否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且无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固定期限。但实际操作中需注意地方政策差异和劳动者主动提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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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性与例外情形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或选择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如不胜任工作)的情形。若劳动者未主动提出无固定期限要求,部分地方允许双方协商续签固定期限合同。 -
地方政策差异
多数地区(如北京)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上海等地则允许单位在第二次合同到期时选择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续签主动权取决于地方司法解释,劳动者需提前了解当地规定。 -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法律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主动告知劳动者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误签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益。 -
连续订立次数的计算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不纳入计数。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跨越法律实施前后,仅实施后的续签次数有效。
总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核心条件是劳动者提出且符合法定情形,但需结合地方政策灵活应对。劳动者应主动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则需避免违法终止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