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员工有权要求强制签订或主张赔偿。核心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4条,若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员工无重大过失,第三次续签时员工提出或同意续订的,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单方面拒绝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
法律强制性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①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②员工未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健康/能力问题无法胜任;③员工未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员工可自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主张每月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追溯11个月。
员工如何主张权利
- 书面提出要求:在第三次续签协商阶段,员工需以书面形式(如邮件、签字文件)明确表达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意愿;
- 保存证据:保留劳动合同、续约沟通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及企业拒绝行为;
- 仲裁前置: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裁定企业签订合同或支付赔偿。若仲裁未支持,可进一步向法院起诉。
企业为何拒绝及风险
部分企业为避免“长期用工”成本(如解雇补偿、福利负担)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可能面临更高违法成本。例如,员工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时,企业需按应签合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额外支付一倍,且可能被列为劳动监察重点对象,影响信用评级。
实操注意事项
- 时间节点:员工需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签要求,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
- 协商空间:双方可就薪酬、岗位等条款重新协商,但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不可变更;
- 例外情况:若企业能证明岗位为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或员工主动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合同,可不适用强制规定。
劳动者在第三次续签时应主动主张法定权利,企业则需合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协商僵局下,员工应及时申请仲裁,确保权益不被侵害;企业可通过完善用工制度、规范续签流程降低纠纷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