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且提出续签,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若双方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或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如严重违纪),则不违法。关键在于是否达成真实合意或存在合法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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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情形: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提出续签且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失职)或第四十条第一、二项(如不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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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的例外:若劳动者自愿同意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视为合法。例如,江苏某案例中,员工虽主张“非自愿”,但因无法举证,法院认定固定期限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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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司法差异:上海等地允许用人单位在第三次合同时选择不续签,但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坚持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遭拒,则可能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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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协商一致”,需提供证据(如书面协议、违纪记录),否则可能被判定违法并需支付赔偿金。
总结:第三次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违法,取决于劳动者主张、双方合意及例外情形。建议劳动者保留沟通记录,用人单位则需确保程序合法,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