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如果满一年仍未签订,则需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劳动关系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十年,劳动者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支付11个月;满一年未签订的,继续支付双倍工资直至劳动关系终止。
-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其他损失赔偿: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如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计算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例如工资标准、工作年限等。劳动者在主张赔偿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权益受损情况。